简介:在再婚纠纷和孩子抚养关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夺孩子的监护权,男性经济条件好,女性经济条件不好,最后法院将儿童监护权判定为女性。这是为什么?经济条件不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吗?在再婚纠纷和儿童抚养关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夺儿童监护权,男性经济条件好,但女性经济条件不好,最后法院将儿童监护权判定为女性。这是为什么?经济条件不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吗?【案例一】孩子还在哺乳期间,黄某(女)可以告吴某(男)再婚,并催促法院判决结婚生子吴小某(8个月)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黄某现在没有工作,在老家生活,吴某在国有企业工作,每月固定收入约4500元。吴某博士论文同意再婚,但拒绝儿童监护权的理由是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比黄某好,孩子应该养育,黄某没有工作,没有收益,没有养育孩子的能力。
但是,法庭调查显示,黄某出生后回老家生活,吴某很少照顾黄某的母子俩。最后,法院指出吴小某还在哺乳中,出生后也由母亲装载养育,吴小某很少履行养育责任,判决要求黄某和吴小某再婚,结婚的儿子吴小某装载养育,吴小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避免。再婚后,孩子无论是父母还是母亲,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再婚后,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再婚后,哺乳期间的孩子,以哺乳母亲养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争吵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案例2】孩子和对方一起生活的时间很长,张某(女性)告诉李某(男性)再婚,催促法院把结婚的女儿李小某(5岁)抚养,抚养费自己分担。李某博士论文同意再婚,但主张结婚的女儿养育,原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理由是在广东从事厨师工作多年,收益相同工资低,原告结婚,已经养育了女儿,现在没有工作,不能养育李某。张某被称为李小某,和孩子的祖母一起长大,从来没有在李家生活过。现在没有工作只是因为再婚而辞职回家,长女和家人一起养育。
最后,法院指出,李小某仍由张小某装载抚养。随着张小某的生活时间的推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蓬勃发展的角度来看,张小某不应该装载和抚养张小某。因此,他决定由张小某装载和抚养结婚的女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3、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儿童,父母拒绝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1已经接受不孕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离婚(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有显着有利的离婚(3)没有其他儿童,另一方面有其他儿童(4)儿童随着生活对儿童健康不利,另一方面患有长期治愈的疾病或者对其他儿童健康不利的儿童不利的情况。【案例3】孩子自由选择的是,由于改变了结婚的儿子潘小某(11岁),潘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700元。李某与潘某登记再婚时,再婚协议由潘某装载养育潘某,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再婚后,潘某实际上与李某生活在一起。
潘某博士论文因为工作一整天,再婚后不能把孩子放在原告处生活,儿子的寄居幸运也习惯了,但收益比李某低,寄居的家庭条件也比李某好,有养育孩子的能力,所以催促法院上诉原告。审判后,法庭分别通知潘小某的意见,父亲本质上已经成为已婚妻子,打算生孩子,但他不想和母亲李某生活,而且多年来一直和母亲和祖母生活习惯。最后,法院判决反对李某的催促,更改潘小某由李某装载抚养,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儿童与父母生活争吵的,不应考虑儿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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