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养孙科无缘无故管理[案件讲解]原告李某和徐某是徐某的奶奶和爷爷,1990年,二原告的儿子徐广安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1991年7月徐广安和刘某生了一个徐某,2000年5月徐广安和被告刘某调停再婚,调停书确认徐某和父亲徐广安生活在一起,徐广安强迫被告刘某不愿支付徐某的抚养费。2002年10月24日徐广安去世,徐某和二原告一起生活,二原告养育至今。目前,二原告起诉被告刘某,被告拒绝支付2002年10月24日至2008年12月期间徐某的抚养费。
[事件分析]本案的处置有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二原告作为徐某的祖父母,与徐某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养育孙子是二原告的强制性不道德,也符合中国的传统。
如果二原告现在不想以后养育或者不能养育孙子的徐某,也应该以孙子为原告起诉被告刘某。所以,对于已经复发的抚养费,被告刘某不应该缴纳,应该上诉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个观点是,本案中徐某的父亲徐广安已经去世,被告刘某作为徐某的亲生母亲,承担养育徐某的法定义务。
在被告刘某有抚养能力且没有被撤销抚养资格的情况下,二原告作为徐某某的爷爷奶奶没有义务抚养孙子,原、被告之间包括无故管理的债务。被告作为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补偿二原告的抚养管理徐某产生的适当费用。法律分析: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无缘无故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誓言的义务,为了防止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道德。
无缘无故管理法律制度来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制订了适当的无缘无故管理法律制度。无缘无故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利的道德执着,证明无缘无故管理的合法性,阻止管理不道德的违法性,反映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本案二原告对孙子徐某的养育不道德,不包括无缘无故的管理不道德,这种养育不道德是否符合无缘无故的管理要求。
无缘无故的管理包括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一、主观要件不包括主观管理人员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者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不道德产生的事实利益,属于他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义务或誓言义务,为了防止他人利益损失开展管理和服务,有权拒绝受益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其中的为字说明了管理者的管理事务,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
这种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主观地将管理和服务不道德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即使管理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产生的事实利益也属于本人,正式成立也没有理由管理。如果管理人员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那么管理人员的管理不道德包括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识别标准,根据社会的一般客观标准,本人实际上利益不同。本案中二原告在徐某父亲去世后,在被告刘某不遵守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后来养育照顾孙子的不道德是积极和强制的不道德,这种积极的养育不道德的受益者是被告刘某。
因此,二原告主观上可以承认被告刘某照顾,养育孙子徐某某的意思。二、客观地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
有学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为了防止他人利益受损而开展管理和服务一词,管理不道德意味着防止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不道德只限于保留、利用、改善等处分不道德,不应包括为本人新的获得权利和支出义务的不道德。笔者的反应观点不同,既然管理是为本人获利,这种管理不道德不仅包括保留、利用、改善等处分不道德,还包括为本人获得新权利和支出义务的不道德(例如中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务编辑总论第二版第75页)。
将管理的不道德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的权利和费用义务,反映了无缘无故管理的法律精神,弘扬了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爱、博爱精神。本案中,二原告养育照顾孙子的不道德是为被告开支义务的不道德,符合无缘无故管理事物的范围。2、不能决定或誓言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不能决定或誓言的义务,具体包括无缘无故管理的最重要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管理者不能决定或誓言的义务。法律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和誓言义务。
管理者承诺对本人担义务时,无法正式成立。管理者和他人签订代理、雇佣、承包合同时,管理者和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根据合同关系确认,管理者和他人不能包括无缘无故的管理关系。
管理者在本人依法承担义务时也无法正式成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对财产和人身有管理义务,但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正式成立。管理者是否有法律义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支出能力的祖父母、祖父母,对父母已经去世或父母无法养育的未成年孙子、孙子有养育的义务。
本案二原告作为孙子徐某的祖父母,只有在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或父母无法养育的情况下才有养育的义务。徐某的父亲在2002年去世,徐某有亲生母亲,养育徐某的义务当然是母亲刘某,被告刘某有监护能力,没有取消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二原告没有养育孙子徐某的义务。
综上所述,二原告养孙子的不道德符合无故管理的要求,原、被告之间构成无故管理的债务。由于这种不道德是连续的不道德,原告从2002年10月24日到2008年12月养育孙子徐某支出的费用可以拒绝徐某母亲刘某的补偿。
[事件结果]二原告养育孙子的不道德符合无缘无故管理的要件,原被告之间构成无缘无故管理的债务。由于这种不道德是连续的不道德,原告从2002年10月24日到2008年12月养育孙子徐某支出的费用可以拒绝徐某母亲刘某的补偿。
[法规相关]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义务或誓言义务,为了防止他人利益损失开展管理和服务,有权拒绝受益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我国民法律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誓言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无缘无故管理的最重要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管理者无法决定或誓言的义务。法律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和誓言义务。
管理者承诺对本人担义务时,无法正式成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支出能力的祖父母、祖父母,对父母已经去世或父母无法养育的未成年孙子、孙子有养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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