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独生子女补助金是指国家在独生子女茁壮的过程中,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到59岁,或者退休后给予的经济补助金。独生子女补助金的标准因地区规定而异。
根据一些地区的规定,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的父母,科长长期运营企业员工的,退休时可以发放重复使用的养老补助金。但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企业拒绝按照法律规定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应该如何维持权利呢?接下来,让我们和边肖一起看看这个案例。李某原是济南市某公司的员工,结婚后只生了一个女儿,有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
2011年10月,公司为李某申请退休。李某退休时,该公司没有分发独生子女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
2011年11月1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受理,拒绝该公司支付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仲裁委员会没有法院,李某想向市中区法院起诉。
【法院裁决】理解事件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该公司支付李某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从法院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小编评价】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31条(2)款的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企业的员工,退休时所属公司根据设立区市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0%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7日发表的《关于认真执行企业退休员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的规定的通报》(鲁政发行[2010]55日)规定: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科长长时间运营企业员工的,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的企业在为员工退休时发行的企业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的,有关部门应负责监督处置,员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驳回诉讼。根据上述事件,李某于2011年退休,与该公司再次发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纠纷事件的范围。李某系是独生子女的父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公司在申请退休时不得分发独生子女的父母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济南市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不足3109元。据此,该公司应在法院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缴纳李某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9328.8(31096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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