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冒用贷款该如何定罪?2009年3月15日,某银行原信用员葛某因自己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利用王某、张某为他人贷款时的身份资料,冒充王某、张某的名义和亲笔签名,自己审查从某银行贷款50万元。索取该贷款后,葛某将每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2011年11月事件发生前,葛某偿还贷款10万元,其馀贷款40万元未偿还。
意见分歧对葛某应该定什么罪,第一意见是葛某包括贷款诈骗罪。葛某以诈骗的身份证明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金额极大,其危害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诈骗证明文件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不得以贷款诈骗罪作出判决处死。第二点意见是葛某含有挪用资金罪。
葛某利用兼任某银行信贷员的职务,用他人的身份证和亲笔签名申请某银行贷款50万元,本人是该贷款负责人,其不道德在实质科挪用资金,不得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第三点意见指出葛某含有非法放贷罪。葛某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自己发放贷款,金额极大,造成小损失,包括非法发放贷款罪。
第四点意见指出葛某含有申请贷款罪。葛某以假冒他人身份和亲笔签名的愚弄手段获得某银行贷款50万元,4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债务,金额特别大,其危害不符合《刑法》第175条之一《愚弄手段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相当严重的情节》的规定,不得以索取贷款罪定罪处死。评价:笔者同意第四点意见。第一,从本案情况来看,葛某的目的是以他人的名义发放贷款,作为自己的生意经营,生意获利后,将贷款还给某银行。
从客观不道德的角度来看,葛先生主要利用信用员的职务后,用愚蠢的手段吞噬某银行的贷款作为自己的生意经营,也许包括挪用资金罪。但是,从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来看,被告人侵占公司资金后,一般侵占公司账目没有出现。本案中中,葛某从某银行贷款50万元后,某银行账有记录。
因此,葛某指出包括挪用资金罪的理由不充分。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凶的方法,欺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大是不道德的。从葛某不道德贷款不道德来看,明显使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避免银行内部监督,申请某银行贷款,但从本案来看,葛某想取得贷款作为自己的生意。
葛某的身份是贷款经营者,如果不能偿还贷款,自己一定要负责,葛某主观上不想挪用贷款。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拒绝包括要件。因此,从犯罪主观上看,葛某也不包括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人员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贷款的条件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小损失。
从葛某的不道德来看,伪造他们的名义和亲笔签名申请某银行贷款,远远超过违法发行贷款罪的范畴,本案不得违法发行贷款罪。第二,成立申请贷款罪,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填补我国刑法对相当严重的贷款诈骗不道德压制力的先天性不足。
使用欺诈手段提供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或者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显着或者无罪的道德,也可以进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葛某申请贷款后作为生意周转,事件发生前每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10万元贷款已经偿还,可以看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为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凶的方式申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葛某以他们的名义和亲笔签名申请银行贷款,4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造成相当严重的结果,其道德不符合申请贷款罪的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表示同意第四点意见,葛某包括申请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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